山東省人民政府
關于改革國有企業工資決定機制的實施意見
魯政發〔2018〕34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改革國有企業工資決定機制的意見》(國發〔2018〕16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以下實施意見。
一、改革工資總額決定機制
(一)改革工資總額確定辦法。進一步確立國有企業的市場主體地位,發揮企業黨委(黨組)領導作用,依法落實董事會的工資分配管理權。國有企業按照國家工資收入分配宏觀政策要求,根據企業發展戰略和薪酬策略、年度生產經營目標和經濟效益,綜合考慮勞動生產率和人工成本投入產出率、職工工資水平市場對標等情況,結合政府發布的年度企業工資指導線,合理確定年度工資總額。充分參與市場競爭、盈利水平高、法人治理結構完善、內部管理規范的國有企業,可以自主確定年度工資總額。
(二)完善工資效益聯動機制。建立健全與勞動力市場基本適應、與國有企業經濟效益和勞動生產率掛鉤的工資聯動機制,實現工資效益同向聯動,職工工資能增能減。
1.健全工資效益同向聯動機制。國有企業經濟效益增長的,當年工資總額適度增長;國有企業經濟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調整等非經營性因素影響外,當年工資總額原則上相應下降。
2.明確企業工資總額增減限制。國有企業經濟效益增長的,當年工資總額增長幅度不得超過經濟效益增長幅度;國有企業經濟效益下降的,當年工資總額下降幅度不得超過經濟效益下降幅度。
國有企業工資分配要做到既有激勵又有約束、既講效率又講公平。依據政府發布的企業工資指導線確定工資總額,工資總額年增幅原則上不得超過30%,工資總額年降幅原則上不得超過20%,職工工資固定部分原則上只增不減。
企業未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工資總額不得增長,或者適度下降。
3.合理調控工資總額增減幅度。國有企業經濟效益增長,但當年勞動生產率未提高、上年人工成本投入產出率低于行業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職工平均工資達到全國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3倍的,當年工資總額應適當少增;主業處于非充分競爭行業和領域的企業,上年職工平均工資達到全國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2倍的,當年工資總額應適當少增,且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幅度不得超過政府發布的企業工資指導線基準線。
國有企業經濟效益下降,但當年勞動生產率未下降、上年人工成本投入產出率明顯優于行業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職工平均工資低于全國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80%的,當年工資總額可適當少降。
國有企業按照工資效益聯動機制確定工資總額,原則上增人不增工資總額、減人不減工資總額,但發生兼并重組、新設企業或機構、規模性增減人員等情況的,可以合理增加或者減少工資總額。
(三)分類確定工資效益聯動指標。根據企業功能性質定位、行業特點,科學設置聯動指標。工資效益聯動指標原則上為1至2個,最多不超過4個。
1.商業一類國有企業主要選取利潤總額(或凈利潤)、經濟增加值、凈資產收益率等指標。
2.商業二類國有企業主要選取利潤總額、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營業收入、任務完成率等指標。
3.公益類國有企業主要選取營業收入或主營業務收入、利潤總額等指標。
4.金融類國有企業主要選取凈利潤(或利潤總額)、營業收入、不良貸款率、案件風險率等指標。
5.文化類國有企業應同時選取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指標。社會效益指標主要選取政治導向、文化創作生產和服務、受眾反映、社會影響等指標;經濟效益指標主要選取營業收入、利潤總額、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等指標。
勞動生產率指標一般以人均利潤、人均增加值為主,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可選取人均營業收入、人均工作量等指標;人工成本投入產出率指標主要選取人事費用率、人工成本利潤率指標。
對缺少行業對標主體的,應選取同功能性質企業或具有較強可比性的競爭類行業對標。
二、改革工資總額管理方式
(一)全面實行工資總額預算管理。國有企業全面實行工資總額預算管理,工資總額預算方案由國有企業根據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和企業實際自主編制,按規定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后,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對所監管企業工資總額實行備案制或核準制管理。
(二)規范工資總額預算方案的編制范圍和程序。國有企業年度工資總額預算方案編制范圍,原則上與上年度財務決算合并報表范圍一致。企業應當按照“自下而上、上下結合、分級編制、逐級匯總”的程序,依據企業國有資產產權隸屬關系,以企業法人為單位,層層組織做好工資總額預算方案編制工作。
(三)完善工資總額預算監管方式。根據國有企業功能性質定位、行業特點和法人治理結構完善程度,結合工資分配管理規范情況,實行工資總額分類監管。
1.對商業一類國有企業,工資總額預算原則上實行備案制。其中,未建立規范董事會、法人治理結構不完善、內控機制不健全的企業,經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認定,其工資總額預算應當實行核準制。
2.對其他國有企業,工資總額預算原則上實行核準制。其中,已建立規范董事會、法人治理結構完善、內控機制健全的企業,經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同意,其工資總額預算可以實行備案制。
3.實行備案制管理的企業,如果出現工資總額管理不規范或者工資分配存在重大違規行為,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可將其工資總額預算調整為核準制管理。實行核準制管理的企業,如果近三年工資總額管理規范、未發生工資分配重大違規行為,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可將其工資總額預算調整為備案制管理。
(四)合理確定工資總額預算基數。國有企業工資總額預算以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審核清算的上年度工資總額為基數。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未審核清算的,原則上以上年度實發工資總額為基數;上年度實發工資總額低于前三年平均數的,可以前三年工資總額平均數為基數。經濟效益和勞動生產率明顯高于行業平均水平,職工工資水平低于全國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60%的,工資總額預算基數可以適當調整。新組建的國有企業,可以按照同級同類國有企業職工平均工資和實有職工人數合理確定工資總額預算基數。
(五)合理確定工資總額預算周期。國有企業工資總額預算一般按年度進行管理。對行業周期性特征明顯、經濟效益年度間波動較大的或存在其他特殊情況的國有企業,工資總額預算可探索按周期進行管理,周期最長不超過三年,周期內的工資總額增幅不超過同期經濟效益增幅。國有企業培養、引進高層次人才,其工資納入企業工資總額,短期難以獲得效益的,可以探索單獨實行周期制管理。
(六)強化工資總額預算執行。國有企業應嚴格執行經備案或核準的工資總額預算方案。執行過程中,因企業外部環境或自身生產經營等編制預算時所依據的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需要調整工資總額預算方案的,應按規定程序進行調整。
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應加強對企業執行工資總額預算情況的動態監控和指導,并對預算執行結果進行清算。
三、完善企業內部工資分配制度
(一)完善企業內部工資總額管理制度。國有企業在經備案或核準的工資總額預算內,依法依規自主決定內部工資分配。
1.國有企業應建立健全內部工資總額管理辦法。根據所屬企業功能性質定位、行業特點和生產經營等情況,指導所屬企業科學編制工資總額預算方案,逐級落實預算執行責任,建立預算執行情況動態監控機制,確保實現工資總額預算目標。
2.企業集團應合理確定總部工資總額預算。總部職工平均工資增幅原則上應低于本企業全部職工平均工資增幅。其中,集團總部屬于企業利潤中心的,集團總部職工平均工資增幅可適當調整。
(二)深化企業內部分配制度改革。國有企業要統籌考慮以具有競爭力的薪酬水平吸引和留住人才、提高勞動生產率、提升員工滿意度、控制人工成本等因素,科學制定與企業發展戰略相適應的薪酬策略。
1.完善全員績效考核制度。國有企業應建立健全全員績效考核制度,使職工工資收入與其工作業績和實際貢獻緊密掛鉤,合理拉開工資分配差距,調整不合理過高收入,切實做到考核科學合理、分配公平公正、工資能增能減、員工能進能出。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統籌處理好勞動、資本、管理、技術等生產要素參與分配的關系,鼓勵企業依據有關規定實行中長期激勵,逐步完善按要素分配的體制機制。
2.合理確定不同崗位工資水平。國有企業應在崗位評價的基礎上,建立健全以崗位工資為主的基本工資制度,以崗位價值為依據,以業績為導向,參照勞動力市場工資價位并結合企業經濟效益、發展戰略、薪酬策略,通過集體協商等形式合理確定不同崗位的工資水平。國有企業應當全面提高高層次領軍人才待遇,推行年薪制、項目工資、技能津貼等靈活高效的人才薪酬制度,工資分配突出向生產一線崗位和高層次人才傾斜,提高關鍵崗位、關鍵人才的薪酬市場競爭力,確保能夠有效吸引、激勵和留住人才。企業非核心崗位的工資應逐步與勞動力市場價位接軌。
3.強化人工成本調控管理。國有企業應逐步健全以工資總額管理為核心的人工成本調控管理體系,嚴格控制人工成本不合理增長。國有企業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自身實際,統籌規范所屬企業福利保障制度,加強福利項目和費用管理。基本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企業年金、補充醫療保險、福利費等國家和省有明確規定的,要嚴格執行相關規定,不得超標準列支。經濟效益下降的,福利性項目不得增加、水平不得增長;出現虧損的,原則上應當縮減福利性項目或降低水平。
(三)規范企業工資列支渠道。國有企業應調整優化工資收入分配結構,逐步實現職工收入工資化、工資貨幣化、發放透明化。嚴格清理規范工資外收入,將所有工資性收入一律納入工資總額管理,不得在工資總額之外以其他方式列支任何工資性支出。
四、健全工資分配監管體制機制
(一)加強和改進政府對國有企業工資分配的宏觀指導調控。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對同級國有企業工資分配進行宏觀指導和調控,改進和加強事前引導和事后監督。根據職責分工,負責建立企業薪酬調查和信息發布制度,定期發布不同職業的勞動力市場工資價位和行業人工成本信息;會同財政、國有資產監管等部門完善工資指導線制度,定期制定并提請政府發布企業工資指導線、非競爭類國有企業職工平均工資調控水平和工資增長調控目標。
(二)落實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的國有企業工資分配監管職責。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負責制定監管企業改革工資決定機制實施辦法,做好所監管企業工資總額預算方案的備案或核準工作,加強對所監管企業工資總額預算執行情況的動態監控和執行結果的清算,并按年度將所監管企業工資總額預算執行情況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匯總報同級人民政府。同時,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可按規定將有關情況直接報告同級人民政府。
(三)完善國有企業工資分配內部監督機制。國有企業董事會應依照法定程序決定工資分配事項,加強對工資分配決議執行情況的監督。落實企業監事會對工資分配的監督責任。將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情況作為廠務公開的重要內容,定期向職工公開,接受職工監督。
(四)建立國有企業工資分配信息公開制度。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國有企業每年定期將企業工資總額和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等信息通過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和國有企業官方網站等渠道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五)健全國有企業工資內外收入監督檢查制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國有資產監管等部門,定期對國有企業執行工資收入分配政策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查處違規發放工資、濫發工資外收入等行為。加強與出資人監管機構和審計、稅務、紀檢監察、巡視等監督力量的協同,建立工作會商和信息共享機制,提高監督效能,形成監管合力。
國有企業應當依法依規合理確定年度工資總額,不得違反規定超提、超發工資總額。對企業存在超提、超發工資總額及其他違規行為的,應當扣回違規發放的工資總額,并視違規情形對企業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員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處罰和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做好組織實施工作
各市、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對改革國有企業工資決定機制工作的領導,細化目標任務,明確責任分工,強化督促檢查,及時研究解決改革中出現的問題,推動改革順利進行。各市、縣(市、區)可以結合當地實際研究制定改革國有企業工資決定機制實施辦法,也可按照本實施意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各級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要抓緊制定所監管企業的具體改革實施辦法,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核后實施。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國有資產監管等部門和工會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改革工作,形成推進改革的合力。國有企業要自覺樹立大局觀念,認真執行國家有關改革規定,確保改革政策得到落實。要加強輿論宣傳和政策解讀,引導全社會正確理解和支持改革,營造良好社會環境。
本實施意見適用于我省各級政府出資的國有獨資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有關部門或機構作為實際控制人的企業,參照本實施意見執行。
本實施意見自2019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我省現行國有企業工資管理規定,凡與本實施意見不一致的,按本實施意見執行。
山東省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9日
(此件公開發布)
抄送:省委各部門,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政協辦公廳,省監委,省法院,省檢察院。各民主黨派省委,省工商聯。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18年12月29日印發